进口货物承运船舶的舱口检视、监视卸载、载损鉴定和进口商品的残损鉴定。进出口商品的承运船舶,宣布共同海损后的海损鉴定。为有关国家对进口商品实行全面监管制度提供装船前检验服务。进口商品在生产国或装运地检验或代办委托国外检验机构进行装运前检验。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进出口贸易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
法律分析:1. 内资进出口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无需具体列出进出口产品目录。
2. 外资进出口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明确写出所从事的进出口产品清单。
3. 进出口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是在公司注册时必须确认的,工商注册登记及其他审批均以公司名称核准时报填的经营范围为准。
【法律依据】
《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第三条
商检机构依法对边境贸易中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范围包括:
一、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二、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
三、边境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
四、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和委托检验的商品。
进出口贸易公司经营范围
法律分析:进出口贸易公司经营范围包含以下16种:(1)各种进出口商品的品质、卫生、安全质量检验(包括感官的、物理的、机械的、化学的、生物的和微生物检验)(2)各种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鉴定(包括衡器计重、水尺计重、容量计重),以及整批货物和包装内货物的数量鉴定(包括件数、长度、面积、体积等)。(3)各种进出口商品的包装、标记鉴定。(4)各种进出口货物的货载衡量。(5)进口货物承运船舶的舱口检视、监视卸载、载损鉴定和进口商品的残损鉴定。(6)出口货物承运船舱、车厢和集装箱的有关清洁、卫生、密固、冷藏效能等适载条件检验,以及积载鉴定和监视装载。(7)进出口商品的承运船舶,宣布共同海损后的海损鉴定(积货鉴定)。(8)为有关国家对进口商品实行全面监管制度提供装船前检验服务。(9)其他检验鉴定业务,如财产鉴定评估,价格比较,审核签发价值证明书,抽取或签封货物样品,出口成套设备从设计审查到监造,出口商品从原料检验到成品验收乃至装船前检验。(10)进口商品在生产国或装运地检验或代办委托国外检验机构进行装运前检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